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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内蒙古一男子与瘫痪母亲相约投河自杀,男子生还被判五年这件事?
看见这个问题,我心里感觉很难过。在我看来,他一定是绝望到了极致,才能做出这样的事情。那个可怜的母亲,必定也是绝望了,才允许儿子做出这样的事情。
首先,一个男人照顾瘫痪的母亲,真的是太难为他了。我照顾过病重瘫痪的父亲,虽然才两个月,但那种艰难终身难忘,真是太难了,怎么不方面,也得动手。
家里有瘫痪的母亲,大概也谈不上事业,一事无成,又前途茫茫,就生了***的心,这种方式不可取,但是挺理解他的。
希望这个男人出来后,能好好生活,毕竟死过一次了,而且经历那样惨痛。也希望他以后的路能走顺畅些。祝福这个可怜人吧!
许多社会***都如同洋葱,剥开一层层,有着截然不同的意蕴和评判。
男子与母相约投河***,母死,自己侥幸挣脱逃生,然后被判有罪并获刑,从法律角度,令人痛心,但也算求仁得仁,没问题。
剥去就***法这一层,无疑是这家人的悲剧。一个公认的孝子,走投无路,只能与母亲一起选择***,这是一件人间悲剧。从心理学角度,携亲人一起***往往反映了抑郁症的症状,被称为“扩大***”。如果不出意外,这位与瘫痪母亲一起***的男子很可能罹患有抑郁症,迁延发展到扩大***的程度。
再剥去心理学对行为人心理行为动机揣测这一层,追问是什么原因导致他可能的抑郁以及走投无路酿成人间悲剧,那就是他家庭的贫穷。母亲病重10年,他侍候10年,近两年母亲更是卧床不起,而他打零工月入不过数百,生活维系犹为维艰,遑论给母亲治疗减轻病痛。现时代,底层殷实家庭尚且如果家人罹病很可能一病致贫,更别说像这位男子如此赤贫的家庭还要照顾重病中的老母。
再剥去社会分析对***的究因,进一步地追问什么样的社会让底层的贫民如此维艰以致走上绝路?记得我小时候有份《少年儿童报》,每期都有一个专栏“社会主义好,资本主义糟”,对比国内国外两个事例。以前这样的事例一定是放在“资本主义糟”一边。一个月入只有数百,家有病母的底层贫民家庭,竟然得不到救济和补助,不符合“五保户”的标准。问题是,这个家庭挣扎在绝望的贫困中一筹莫展时,他们在哪里?而母子一起***后,他们又代表国家意志审判侥幸逃生的儿子。
剥洋葱会辣眼睛,会流泪,会悲愤,但是众所周知的原因,不能往下剥了⋯⋯
一颗外表光鲜的洋葱,如果烂在里面,任何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说辞都可能于事无补。在我看来,社会主义的初心一定是不能让任何一个无产阶级走投无路。
作为一名资深刑辩律师,胡美美就系统的谈一下相约***这码事吧。所谓相约***是指两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的行为。行为多发生在男女恋人,夫妻之中,近年来又流行以QQ***群为形式的陌生人网上相约***。在现实生活中,其又分为三种形式:1、共同***者之间仅有共同***的意愿,但各自独自实施***行为,整个***过程互不干预。2、共同***者共同准备***工具和选择、布置***场所,但整个***行为由各自独自实施。3、共同***者不仅有共同***的意愿,同时相互帮助完成***行为,或由个别人帮助其他人完成***行为。根据三种形式的不同,中途放弃***者和***未遂者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不同,第1种最轻,第之种次之,第3种最重。在司法实践中,第1种相约***者往往不承担刑事责任,第2种***者因为有帮助提供***条件的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第3种情况因为相约***者中有人直接实施了杀死他人的行为,所以其一定构成故意***罪,依法应当定罪量刑。
本案中就属于第3种相约***行为,涉案男子实施了杀死自己母亲的***行为,其依法应当承担故意***罪的刑责任。因为故意***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以上,案件中涉案男子又没有自首等情节,所以依照法律规定其刑期不可能低于三年。客观而言,判其五年量刑略重。胡美美律师分析,其刑期略重的原因可能存在以下几点:
一、其母亲已经死亡,两人相约***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并不能排除涉案男子以相约***为名杀死母亲以减轻生活压力的可能性。
二、涉案男子单独实施了***母亲的全过程,在整个过程中其母亲对于***完全丧失了主动性,涉案男子在杀死母亲过程中所起的作用非常之大。
三、因为系完全丧失行动能力的病人,涉案男子在放弃***后负有更重的救助母亲的义务,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救助行为。
四、涉案男子家境极度贫寒,没有得到最好的刑事辩护。
最后,胡美美想说:不到万不得已,又有哪个孝子残忍到突然要去杀死自己的母亲。如果不是对生活绝望,谁又会和自己的母亲相约***。逝者以往,生者还要生存,善待这个可怜的男子吧。争取***期间多减点刑。
若非被逼无奈谁会傻傻地投河?若非抱了必死决心,谁愿意载着母亲去赴死?所幸法律看似无情却有情,并没有给给予男子过重的惩罚。
首先,很多朋友会觉得***不犯法吧,为什么好要给蒙古男子判刑?其实,题中的男子与母亲是相约***。这种***是法律上的特殊形式,相约中蒙古男子给与母亲***提供了帮助,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男子带着母亲,瘫痪的母亲不肯能实现***想法。男子带着母亲***,如果双方都丧失了生命,毫无疑问,蒙古男子不会被判刑,因为法律责任仅限活着的人承担。但因为意外,作为儿子的并没有真的死亡,尽管他尽全力救助自己的母亲,但是终究没能救回母亲,所有的权益在生命面前都是渺小的,所以无论什么理由,母亲的生命终究失去了,所以蒙古男子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法律亦有情。我国《刑法》中规定故意***罪的基本刑应判处***、***、十年以上***,除非有显著的较轻情节才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显然司法判决的时候考虑到了蒙古男子家庭的实际状况,且男子是在为生活所迫才同意和母亲一起赴死,并不是故意要致母亲于死地,主观恶性比较小。因此,法律对男子进行了较低的刑事处罚,仅判处5年***。要知道这个惩罚在“故意***罪”中属于非常低的刑罚了,足可见法律并非不讲清面的!
最后,真是一件悲剧,若非绝望到没有办法,男子肯定不会载着母亲赴死。如果可以,宁愿他的母亲也能救的回来,这样男子就不会被判处刑罚了,而且经过这事,肯定会引发大家关注,帮助他们的人也会很多,或许就能度过眼前难关了!只希望,将来无论怎样,请珍惜生命,尤其被判刑了的蒙古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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