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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患病不能继续上课,学校要求患病老师出钱请别的老师代课,这合理吗?
这种事在原来师资不足的时候比较普遍,现在很少。但真自己拿钱找代课老师的没听说。
记得大约十五六年前我校就有一个患食道癌的老师。查出来已是中晚期了,不论在身体上还是心理上很受打击,立时就不上课住院了。但已无治愈可能,就回家养病,也无法上课了。校长向镇里主管领导汇报了这事,想调剂一个老师补差,因为师资确实紧张。这领导连啥情况都没问清,生硬地说,让他自己拿钱找代课教师。校长没办法,只好和那位教师商量。那教师已嗓子已嘶哑得很厉害,气得话都说不出。他说,我就这样了,还让我拿钱找代课教师,你还不如让我死在课堂上好呢。不到半年,这教师就去世了。
公办学校毕竟不是私企,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如果有教师有特别的事请***,从人性的角度上,校长可以调一***师的课,让别的教师代代课。学校有财力的,可以临聘代课教师。当然可以对请***教师停发绩效工资、奖金方面或其他方面***,补偿给代课教师。像上面的例子,让得重病的教师拿钱找代课老师,太残忍无人性。
我是高中学校的一名管理人员,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学校确实拥有对本校教职工的管理权限,有权对本校的人财物进行管理,但前提是不违背上级部门的政策和要求。
教师因为患病不能正常上课了,学校有什么权利要求患病老师出钱请代课教师?依据是什么?如果没有上级文件规定,那就是学校的土政策,是办学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公职人员的病假处理是有明确规定的:
①病***在两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②病***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③病***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对学校来说,也有自己的规章制度:
①一学期内请病***累计满2个月、事***累计满1个月或病事***合并累计满2个月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②无故旷工不上班者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连续旷工达到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达到20个工作日的,报教育局批准后,由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这不仅不合理可能还是违法,老师是财政发工资,因病不能上班,财政工资待遇不变,最多奖金没有,学校领导这样决定是无知、无情,不能体现组织温暖,严重破坏人民群众与组织关系,破坏组织和***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不合理!甚至是违法行为!
因为:一是中学教师的工资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随便扣除、挤占挪用教师工资。二是中学教师作为国家教育部门的公职人员,如患病不能继续上课,应请病***。学校应按照公职人员和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特别是请销***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是因患病老师不能上课学校需要雇佣代课教师及支付代课教师代课费的问题,应由批准患病教师的教育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或教育部门拨款支付代课费,而不应该由患病教师出钱。四是如果多数学校按照教职员工病***长短的有关规定扣除患教师一部分缺勤工资不足以支付代课费,或者教育主管部门未及时拨付缺额教师代课费的话,那也应该由所在学校设法解决。五是中学教师患病需要治疗花钱,学校本应给予人文关怀或医疗扶助,而不应该让教师出钱支付代课费,学校的这种做法不仅是不仁道的,而且是违规违法行为,不利于教师队伍的管理。
教师病***期间的工资是这样规定的:
1.工作人员病***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工作人员病***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其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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